过去几年,曾经风光无限的中外汽车合资企业遭遇滑铁卢。那么,这一现状的成因何在?问题可能出在哪里?大家需要怎样的反思?近期,本田汽车在华动作引发广泛关注,也引起笔者的系列思考。
不得不说的是,作为汽车产业的观察者,我一直认为,全球汽车企业屈指可数,而一家汽车企业的成功,至少要有半个世纪或历经三代人的发展。以这样的标准,本田汽车一直都是我比较认可和推崇的企业,而本系列思考只涉及其在华的发展路径与利弊得失。为便于阅读,每篇千字,文后有200多字的再思考。
1998年5月,广州本田有限公司、东风本田发动机有限公司在广州举行合同、章程签字仪式,标志着本田汽车正式来华合资合作。其实,作为全球摩托车业的老大,早在1984年,本田就在重庆引进生产摩托车。
之所以“落户”重庆,源于更早的1979年,当嘉陵的“CJ50摩托车”甫一面世,本田就认为抄袭了“本田PA50”。经多次交涉,本田变“维权”为合作,诞生了一度国内最大的摩托车生产企业。此后,在摩托车、汽车领域,本田与多家本土企业打官司,从北到南,从国内到国外……
在众多的“官司”当中,最著名的还是本田与力帆的字母“G”之争。
1996年,重庆力帆以“重庆市轰达车辆配件研究所”的名义,申请注册“轰达”、“轰达SINO—HONGDA”等商标,本田则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状告力帆。2000年,国家工商总局裁定力帆败诉。
2003年,本田称力帆的“HONGDA”商标涉嫌侵权“HONDA”,索赔1251万余元。2004年,北京市二中院认定重庆力帆侵权,判决赔偿147万余元。据称,该案经七次法院公告、三次庭审、两次现场勘验、一次异地调查取证,并依法追加三个共同原告和两个共同被告……主审法官逐页审查了5000页共39宗的案卷材料……最后,此案的判决书多达42页,总字数25000字,成为商标侵权案件审理的范本。
2007年,上海市二中院一审判决,认定力帆实业(集团)有限公司的“力帆LF100T”型摩托车构成对原告本田公司专利权的侵犯,判令力帆公司赔偿本田经济损失30万元。
几乎同时,美国本田在美国起诉力帆,称其生产的小型汽油机涉嫌侵犯本田产品的商业外观,力帆则拒绝庭外和解……
某次国内摩托车大展,被本田追到主办方投诉,力帆不得不撤展。
最富戏剧性的是2004年,本田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称石家庄双环汽车公司制造、销售的双环LAIBAOS-RV汽车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……双环汽车提出反诉,认为本田打压封杀竞争对手……历时12年后,经河北省高院一审、最高人民法院二审,最终判决驳回本田的诉讼请求,并以不正当竞争为名,判决本田赔偿双环汽车1600万元。
2018年,本田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,指控长城汽车公司及其销售中心制造、销售的“哈弗”H6型汽车侵犯了“车辆的后部车门结构”和“车辆的装饰物安装结构”两项发明专利权,诉讼请求赔偿金额共计2000余万元。但法院最终认为,虽然哈弗H6与本田CR-V在设计和技术上有相似之处,但在整体观察及细部比较上存在明显差异,两者不构成近似。因此,涉案产品并未落入本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,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。
据了解,多年后,本田与嘉陵的摩托车合资合作分手,也是由于知识产权纷争,成也萧何败萧何。
补上这课:写这篇文章的时候,笔者的内心也充满了矛盾。毕竟是咱们的自主品牌企业被本田不停地追着告,追着打,心里不是滋味……无论是为了维护自身利益,还是出于市场竞争“套路”,几十年如一日执着于对知识产权的维护,屡败屡战,本田也算是给本土的汽车、摩托车企业补了一课。优秀的自主品牌企业一定会从中吸取经验、教训,应该意识到,简单的抄袭、拷贝、山寨没有出路,必须要有自己的积累、创新和坚持。否则,势必如同那些被本田“追着告,追着打”的x帆、x环、x陵,今又何在呢?(车讯网 张宇星发自北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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